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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法院用环保理念审案护生态

点击次数:2017-07-27 10:23:48【打印】【关闭】

近日,鄱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对杨某义等6名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家属购买了3282公斤鱼苗在鄱阳湖水域进行了增殖放流,修

近日,鄱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对杨某义等6名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家属购买了3282公斤鱼苗在鄱阳湖水域进行了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此次恢复性司法还鱼入湖,是鄱阳县法院将恢复性司法机制用于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首次尝试。

  2017年5月7日晚7时许,被告人杨某义邀集其儿子杨某飞、儿媳陈某琴、堂叔杨某明、堂弟杨某瑞、堂弟媳杨某秀分乘4只渔船到鄱阳湖茶湖水域禁渔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机动底拖网进行捕鱼。其中,被告人杨某义与堂弟杨某瑞各驾驶一只渔船载机动底拖网,被告人杨某明驾驶渔船载网箱,被告人杨某飞驾驶渔船装船。6被告人非法捕鱼约3282公斤。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义等人被当场查获,被告人杨某秀于2017年5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义等6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约3282公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义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明、杨某瑞、杨某飞、陈某琴、杨某秀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义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于2017年7月7日购买了3282公斤鱼苗在鄱阳湖水域进行了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秀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6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义判处拘役两个月;对被告人杨某明、杨某瑞、杨某飞、陈某琴、杨某秀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

  据了解,以往碰到类似案件,往往只是以判处被告人刑罚结案了事,但被告人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损失则因立法滞后而难以补偿。该院认为,犯罪人在接受法院的刑事处罚后,法院也可以在犯罪人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要求其积极承担责任,弥补已经造成的损害,以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该院根据杨某义等6人违禁捕鱼的实际情况,由6名被告人自愿购买鱼苗在鄱阳湖水域进行增殖放流,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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