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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元月1日起正式施行

点击次数:2017-12-30 15:20:09【打印】【关闭】

本报讯 (记者 叶文娟) 记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标志着一项全新的税种——环境保护税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征

本报讯 (记者 叶文娟) 记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标志着一项全新的税种——环境保护税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征。

《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税收法定原则”后通过的首部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对我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税主要是使污染者和破坏生态者承担必要的污染治理与环境损害修复成本,在我省的施行将引导全省企业致力于节能减排,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利于全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在税收征管方面,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将开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在计税依据方面,将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其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确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授权规定,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批准了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我省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方案,确定我省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做增加。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固体废物共分为四类,对应的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吨5元、15元、25元和1000元;应税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我省税额标准和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确定,标志着我省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政策准备已完成,环境保护税是新开征的税种,涉及面广,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

据了解,省地税局与省环境保护厅已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签订了《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交接了征管数据和档案资料,实现了网络互联互通,为环保税的开征打牢了坚实的基础。

据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改为税务机关征收环保税,将提高执法刚性,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作为一项更加规范、稳定和具有强制性的措施,开征环境保护税将向全社会释放出“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明确信号,扎扎实实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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