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推行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
点击次数:2018-06-15 14:29:26【打印】【关闭】
日前,河北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联合印发《河北省推行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将在河北省重点行业遴选环保“领跑者”企业,在行业内树立绿色低碳和节能减排对标标杆,引领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以企业自愿为前提,通过提升标准、底线约束、先进带动、制定指标,在广泛征集、遴选的基础上,优选出行业环保“领跑者”企业;以环保“领跑者”企业管理、技术指标为基础,逐步建立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通过环保“领跑者”制度的实施,政策激励,引导企业实施高水平的节能减排和资源环境效率目标,以及实施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认证,在行业内树立绿色低碳和节能减排对标标杆,引领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征集。第一批征集行业为:水泥、钢铁、玻璃、焦化、垃圾发电、碳素生产及供热发电企业,首先遴选各行业3-5个符合上述遴选规则和标准的企业入围环保“领跑者”。
环保“领跑者”遴选和发布工作,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配合开展,每两年遴选发布一次,分行业、分批遴选,稳步推行。河北省境内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自愿申报,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同行业企业参与等方式,遴选评定出本行业环保“领跑者”企业名单。
企业环保“领跑者”遴选指标,要按照“一流企业制定标准”的理念,采取面向重点行业,企业自愿申报原则,重点聚焦以下指标:污染物排放,执行严于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标准;煤炭与清洁能源使用比例,企业生产用能源消耗中煤炭所占比例低(火电、焦化等作为原料的除外);推行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资源环境效率水平,每万元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处于河北省同行业领先水平;产品品质优良,企业生产的产品达到或超过国家质量标准,性能优良。
对于取得环保“领跑者”荣誉的企业,可享有如下支持政策: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期间,在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可不列入停(建)限产清单;在其新建、改建、扩建高科技、新技术、低排放项目时,自身可替代总量指标优先用于本企业,市级行政区域内,其他可替代总量指标优先安排环保“领跑者”称号企业建设项目使用;对环保“领跑者”企业,建立省级“一对一”帮扶工作机制,实施定向帮扶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