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点击次数:2019-09-05 08:48:21【打印】【关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合同一与合同二类型均为采购合同,金额均为人民币22,085万元。两个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44,170万元。
●合同生效条件:在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设备交货、安装进度应能满足整个电厂工程项目进度要求(根据工程项目进度要求另行确定)。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预计产生较正面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一定的政策、技术、不可抗力等不确定性风险。
一、概况
2019年9月4日,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环投南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烟气净化系统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与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烟气净化系统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
二、合同一主要条款
采购方(甲方):广州环投南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供货方(乙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合同标的
(1)供货及服务范围: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烟气净化系统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所需的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系统和相应的随机备品备件、随机专用工具、随机消耗材料、技术资料、技术服务以及质量保证及维修服务等。
(2)乙方负责所供货物的设计、制造、供货,并提供工程设计服务,乙方负责现场安装、协助调试、人员培训以及质保期内的技术服务。甲方提供设计、制造所需的参数,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2、本合同总额共计人民币22,085万元。
3、设备交货时间: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交货进度应能满足工程项目进度要求。
4、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现场内。
5、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甲方通知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除了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及非乙方原因导致的违约外,乙方逾期交付设备或者逾期完成安装、调试的(或逾期完成指导安装、调试),应按以下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金额套档违约金费率):
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每逾期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整的违约金。
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每逾期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整的违约金。
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逾期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万元整的违约金。
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能免除或影响其履行交付设备的义务或者其他合同义务。
(2)逾期交付货物或者逾期完成安装、调试的(或逾期完成指导安装、调试)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总价的15%或者逾期交付超过15天(含本数)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及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要求乙方继续交付(安装、调试)设备,或者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违约金继续计算。
6、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合同在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8、合同修改和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9、合同期内,因国家或政府部门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终止的,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发出的终止合同指令,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合同二主要条款
采购方(甲方):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供货方(乙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合同标的
(1)供货及服务范围: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烟气净化系统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所需的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系统和相应的随机备品备件、随机专用工具、随机消耗材料、技术资料、技术服务以及质量保证及维修服务等。
(2)乙方负责所供货物的设计、制造、供货,并提供工程设计服务,乙方负责现场安装、协助调试、人员培训以及质保期内的技术服务。甲方提供设计、制造所需的参数,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2、本合同总额共计人民币22,085万元。
3、设备交货时间: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交货进度应能满足工程项目进度要求。
4、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现场内。
5、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甲方通知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除了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及非乙方原因导致的违约外,乙方逾期交付设备或者逾期完成安装、调试的(或逾期完成指导安装、调试),应按以下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金额套档违约金费率):
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每逾期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整的违约金。
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每逾期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整的违约金。
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逾期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万元整的违约金。
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能免除或影响其履行交付设备的义务或者其他合同义务。
(2)逾期交付货物或者逾期完成安装、调试的(或逾期完成指导安装、调试)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总价的15%或者逾期交付超过15天(含本数)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及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要求乙方继续交付(安装、调试)设备,或者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违约金继续计算。
6、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合同在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8、合同修改和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9、合同期内,因国家或政府部门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终止的,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发出的终止合同指令,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据目前估算,对本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等不产生重大影响,对本公司2019、2020年度的净利润等产生较正面影响;本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