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虚增货币资金 董事长吴道洪等3人吃警示函
点击次数:2019-09-13 13:47:03【打印】【关闭】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2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91、92、93、94号 )显示,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300156.SZ)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要求神雾环保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予以改正,如实披露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并详细披露差错原因及内部追责情况;且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时任董事长吴道洪、时任总经理刘骏、时任财务负责人刘银玲出具警示函,提醒当事人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神雾环保于2004年7月22日成立,注册资本10.1亿元,于2011年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总股本10.1亿股,上市曾用名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立环保),于2014年7月25日更名为现有名称,第一大股东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1.16%,当事人吴道洪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4.30%。
神雾环保于2017年4月27日发布的《神雾环保: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显示,截至2017年3月31日,神雾环保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19.88亿元,同比增加2801.93万元;2017年8月23日发布的《神雾环保: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显示,截至2017年6月30日,神雾环保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19.64亿元,同比增加431.18万元;2018年5月18日发布的《神雾环保: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更新后)》显示,截至2017年9月30日,神雾环保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18.14亿元,同比减少1.46亿元。
当事人吴道洪自2014年6月9日至2019年9月4日任神雾环保第2、3届董事长,当事人刘骏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31日任神雾环保第3届董事,自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10月28日任神雾环保第3届副董事长。神雾环保现任法人代表、董事长为杜斌,总经理为孙健,财务总监为李允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91号
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予以改正,如实披露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并详细披露差错原因及内部追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8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吴道洪)
〔2019〕92号
关于对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吴道洪: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神雾环保时任董事长,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9月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刘银玲)
〔2019〕93号
关于对刘银玲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银玲: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神雾环保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9月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刘骏)
〔2019〕94号
关于对刘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骏: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神雾环保时任总经理,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