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级版!河北“最严”环保条例来了
点击次数:2020-04-01 10:07:22【打印】【关闭】
长城网讯(记者 张登峰)出门要不要戴口罩?吃的水果、蔬菜有没有污染?用的水干不干净?日常生活中,这些问题越来越成为民众衡量环境质量的依据。
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定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河北省已经制定过《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2016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修正,这为保护和改善我省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加快推进,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中央出台实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为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一部新的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就应运而生了。
从原来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到现在《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不仅仅是字数的变化,它涵盖的内容和领域也在扩展。
即将实施的新条例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企业日常生产应该注意什么?违反了法规会受到什么惩罚?我们来梳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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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字当头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打开这部条例,最亮眼的字眼应该就是“严”字,这个字也贯穿在整部条例的始终。
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河北的地方环保标准是严于国家标准的,“严”是让河北的生态环境得到更好地治理,也是推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快步运行。
在条例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这“三线一单”条条是高压线,也是我省治理生态环境的条例的底线,任何人都不能触碰,触犯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严”字也体现在违反规定的处罚上。为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
条例第七章设置了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弄虚作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落实上位法按日计罚制度设计,规定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明确了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自动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的处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处罚。
还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法律责任。条例第62条规定,鼓励、支持法律规定的主体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条例第79条明确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负担有关治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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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字突出
区分重点,对症下药是条例的一大特点,法律的精准才能使法律在使用时更加适用、更有效力。
——对重点区域、流域提出更严要求。
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控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实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
条例第23条规定“未达到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24条规定“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者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差异化限制性措施。”
条例第36条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区分不同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条例第38条规定“本省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分类标准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措施。
条例第46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按照污染物排放绩效分级的差别化管控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47条规定“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按照其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强度、企业管理水平、交通运输方式等进行评价和绩效分级,实施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鼓励企业结合行业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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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字贯穿
提纲挈领、以一持万。条例用机制和制度的方式,来全面统筹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条例除规定了环保法重点强调的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污染防治联动协作等机制,以及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外,还结合河北实际需要,明确规定建立健全9项“机制”、18项“制度”。
9项“机制”是指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与考核机制、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机制、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环境应急联动机制、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海洋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控制统筹推进、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机制以及建立定期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18项制度主要是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环保约谈制度、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生态修复制度、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农用地分类管理优先保护制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强制使用制度、公众参与程序和公众监督制度、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这么多的机制制度建设是以往河北任何一部地方性法规不曾有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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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字得当
——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有机衔接
河北是农业大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任务较重。条例第29条、第52条提出集中治理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农村污水及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土壤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等方面作出具体规范。尤其是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第5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土壤保护和合理利用,有效预防土壤污染。对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优先保护制度,严格风险管控措施,提升安全利用水平。”
——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
条例第2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修复制度,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依法依规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开展国土绿化和水土保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人民群众对禁食野生动物呼声很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出台了有关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条例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全面禁止猎捕、杀害、交易、运输、加工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加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提高区域联防联治水平
构建联动协作机制。条例第63条、第64条、第65条对我省与北京、天津及周边省份建立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促进协同执法,加强应急联动作了规定,明确指出要建立定期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大力推进区域协同保护。推进生态保护补偿。
条例第66条规定“本省建立健全与北京市、天津市等周边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强化防治科研合作。
条例第67条规定“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周边地区的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成因、溯源和污染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开展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提高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