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铜仁市检察院发布生态环保检察典型案例
点击次数:2017-06-28 12:50:42【打印】【关闭】
2014年4月中旬,案犯舒银苟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外地购买7吨废汞触媒运到铜
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向媒体通报并发布该市生态环保检察典型案例。
2014年4月中旬,案犯舒银苟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外地购买7吨废汞触媒运到铜仁市万山区茶店街道办事处艾门山坡上进行“土法”炼汞。
炼汞后的废渣被直接倾倒在案发地附近的土壤中。经委托铜仁市环境监测站对“土法”炼汞现场生产原料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后结论为:1、炼汞厂厂界外土壤采样区(TR1)监测点中汞浓度值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2)二级标准浓度限值的7.3倍;2、炼汞厂内原料区、蒸煮区的固体废物及废渣区的固体废物浸出毒性中汞浓度分别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58.3-2007)规定的浓度限值的245倍、1499倍、199倍。
2014年6月17日,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对舒银苟等3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同年11月,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舒银苟等3人提起公诉。
同年12月10日,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在案发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舒银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杨再习、刘绍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一千元。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贵州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成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以来,全省第一例公开审理的污染环境罪案件,极大地震慑了万山辖区内进行土法炼汞污染环境的行为人,也为今后铜仁市预防和打击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