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天津市开征环境保护税
点击次数:2017-12-23 09:57:47【打印】【关闭】
22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决定》,2018年1月1日起,本市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天津北方网讯:22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决定》,2018年1月1日起,本市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哪些群体需要缴纳环保税?《决定》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决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决定》明确,应税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其中,应税大气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0元;应税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固体废物和噪声适用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市对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
对于税额测算的总体思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表示,为了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排放,推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综合分析本市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产业结构、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测算了上述具体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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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当量: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