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环境保护税你所应该知道的……
点击次数:2018-01-02 08:41:40【打印】【关闭】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刻不容缓。“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环保税的开征备受瞩目。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提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是中央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制结构的重大举措,也是我省加快从经济小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转变的法律保障,是我省健全地方税体系的实践路径,有利于中央和省委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各项工作任务在全省的顺利实现,有利于全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环保税纳税人及征税对象
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包括《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大类117种应税污染物。
环保税的优惠政策
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应纳入征税范围,照章征税。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五种暂予免征和二种减征的情形:
五种暂予免征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所以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二种减征情形: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促进企业减排可以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征政策,即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考虑到将排放浓度值降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技术要求较高,企业可能享受不到优惠政策。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进一步鼓励企业改进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如何申报缴纳环保税
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开启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新税收征管模式。在计税依据方面,以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其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确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在税率确定方面,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授权规定,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方案,确定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做增加。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固体废物共分为四类,对应的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吨5元、15元、25元和1000元;应税噪声按超标分贝数计征,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共六档。在申报方面,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方税务局主动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缴纳的申报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对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环保税开征前地税部门做了哪些工作
环境保护税是新开征的税种,涉及面广,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政策上和征管上需要做许多前期准备工作。为确保《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2017年以来,全省地税机关在严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力抓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成立了财政、环保、地税、发改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省地税局成立了征管准备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细化环保税征管准备工作的任务单、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集中攻坚、形成合力,完整有序地推进各项准备工作。二是积极与省财政厅、环保厅联合开展调研,深入分析测算,广泛征求意见,按照税费平移,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承载能力的基础上,按税法下限提出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的意见建议。深入了解全省排污费征收现状、征收规模和征收方式,对存量税源进行摸排,摸清环境保护税税源底数。三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要求,认真做好《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起草、数据交换、征管档案移交、征管系统开发调试、宣传培训辅导等工作。9月29日与省环保厅完成了第一阶段排污费征管数据的移交工作,共接收全省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673户企业的污染源信息,已识别环境保护税纳税人502户。截至12月底,全省地税机关共对环保税相关人员培训972人次,辅导环保税纳税户449户、517人次,充分利用“纳税人学堂”、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税企QQ群、办税厅LED屏、公共场所电视墙等平台和宣传资源进行了广泛宣传。四是为全面提高全省各级地税机关防范、处置和化解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期间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正常办税秩序,确保环保税开征工作有序开展,制定下发了《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舆情管理办法》。五是建立问题收集上报和处理机制。收集环境保护税开征前期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在办税服务厅开设环保税专门窗口,为纳税人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平稳顺利实施。
结语:《环境保护税法》以法律形式确定“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比原来以行政规章支撑的排污费有着更高的法律效力。这种效力,体现在税收执法更规范、更有刚性。征收排污费时,企业若欠费或拒缴,是不守规矩,只会作一般性的补缴和罚款处理。实施环保税法后,企业如果有偷逃或拒缴环保税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而追究法律责任。在更刚性的税收执法和更规范的税收征管下,将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多排放多缴税,少排放少缴税,不排放不缴税”的“绿色税制”有利于企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有利于建设美丽青海,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