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是《国家宝藏》,我还不知道原来我们的祖先两千多年前就有环保意识了
点击次数:2018-01-18 12:11:27【打印】【关闭】
前不久,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国家宝藏》中撒贝宁变身秦朝法官“喜”,上演秦朝版《今日说法》,其中提到了两千多年前我们的祖先就提出了环保这个概念,当时一下子就刷新了我们的认知,试想两千多年前我们的祖先就有这么先进的意识和严谨的制度,我对我们的祖先更加敬畏了,这对于我们现在建设生态文明是很有启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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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秦朝的环保法律具体说些什么呢?且看下面介绍。
环保是中国古人很重视的问题,世上最早的“环保部”便诞生于中国。国内有环保学者认为,舜所设的“虞”,是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伯益是最早的“环保部长”。破坏封山行为是死罪,不得赦免;有违犯禁令的,左脚踏进,砍掉左脚;右脚踏进,砍掉右脚。
世界上最早的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秦朝《田律》。《田律》记载秦代关于农田耕作和山林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
--《田律》简介 --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云梦秦简)共两百零一枚简、律文一百零八条,包括田律六条。
| 田律,简文共六条。就其内容来说,主要是有关管理农田生产的法律,其中也包括有关分配土地的内容。| 对於受灾农田要求迅速以书面报告灾情,并详细规定文书传递的方式,显示秦国重农的一面。此外,律文中对於生态的保育颇为重视。关于《田律》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一说流传颇广。
律文中其他部分的条文亦值得注意,如:"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第8简)可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刍二石;稾皆二石。"(第240简)可相互对照,显示汉代仍沿袭秦的征收数额,仅对部分地区予以放宽。
此外,田律部分律文,例如"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第6-7简)《龙岗秦简》也出现相应的内容:"它禁苑,食其肉而入其皮"(第83简),可由此进一步瞭解秦的禁苑管理制度。
-- 典籍相关 --
1
田律之一
【原文】雨为?〈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毋(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後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早〈旱〉及暴风雨、水潦、?(螽)?、?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
【译文】下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末耕种田地顷数。禾稼生长期下雨,也要立即报告降雨量和受益田地顷数。如有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虫害等损伤了禾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距离近的县,由走得快的人专送报告,距离远的县由驿站传送,在八月底以前送达。
2
田律之二
【原文】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译文】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纲罟,到七月才解除禁令。只有因死亡而需要伐木制造棺椁的才不受季节限制。居邑靠近牛马的皂和其它禁苑的,幼兽繁殖时不准带着狗去狩猎。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和捕兽的,不准打死;如追兽和捕兽的要打死。在专门设置的警戒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上缴官府,其它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狗肉而上缴狗皮。
3
田律之三
【原文】入顷刍?,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二石。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相输度,可?(也)。
【译文】每顷田地应缴的刍(喂牲畜的草——录者注)稾(谷类植物的茎杆——录者注),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缴纳,不论垦种与否,每顷缴刍三石,稾二石,干叶和乱草够束以上均收,缴纳时,可以运来称量。
4
田律之四
【原文】禾、刍?彻(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勿用,复以荐盖。
【译文】谷物、刍稾撤下来的木头的草垫,应即向县廷报告粮草石数,木头和草垫不要移作他用,要用来垫盖粮草。
5
田律之五
【原文】乘马服牛禀,过二月弗禀、弗致者,皆止,勿禀、致。禀大田而毋(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禀之,勿深致。
【译文】驾车牛马的饲料,过期两个月没有领取或发送的,都截止不再领发,向大田领取而未设固定帐目的,按其领取凭证所到日期发给,不得超过凭证的规定。
6
田律之六
【原文】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
【译文】居住在农村的百姓不准卖酒,田啬夫及部佐应严加禁止,违反法令的有罪。
那么除了秦朝,我们还有这些朝代是重于环保的?
|| 不重视环保“不可以为天下王” ||
中国古人很早就意识到了人与环境的关系,甚至将保护环境提到政治高度。世界上最早的“环保治国”理念,便是战国时期赵国著名思想家荀子提出来的。
他在《荀子王制》中说:“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意思是在草木开花结果的时候,不能砍伐山林,践踏和破坏草木的生长。荀子将之称为“圣王之制也”。
荀子是赵国人,但成名却在齐国。他一生中曾三次出任齐国稷下学宫的祭酒一职。“稷下学宫”是齐国一所地位与今北京大学相当的官办高等学府,祭酒则相当于今首席教授。这与齐国尊重知识分子、重视环保有直接关系。
--管仲画像--
比荀子大概早四百年的齐国上卿管仲,便是位环保专家。他在任时倡导环保治国,称“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为天下王”。此话见于《管子地数》,说得比荀子便直接:不搞好环保,便不可担任国家领导人。
他根据秋夏秋冬四个季节的不同环保要求,提出了环保“四禁”概念。据《管子杂篇七臣七主》所记,其中之“春禁”是:“无杀伐,无割大陵,倮大衍,伐大木,斩大山,行大火,诛大臣,收谷赋。”
就是春天不要杀伐,不开挖大丘陵,不焚烧大沼泽,不砍大树,不开凿大山,不放大火,不杀大臣,不征收谷赋。这不只提出了环保问题,还考虑到了民生。当时齐国能成为“春秋五霸”之首,与此不无关系。
|| 舜设世界上最早“环保部”虞 ||
那么,古代有专门的环保机构吗?据清代黄本骥编纂的《历代职官表》,中国古代早期的“环保部”叫“虞”。“虞”,既是机构名,又是官衔,其很大一部分职能与今天的环保部相同,但职责范围更大,包括了山、林、川、泽的保护与治理。
在上古传说中的“五帝时代”,人们对大自然更依赖。根据司马迁的《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舜上任后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根据当时的需要,分设九官。这相当于现在的九个部委,设有正、副长官22人。
这些部门长官都是由各部落首领集体商讨,公开推荐出来的,其中就有“虞”。虞的编制不小,第一任虞官名叫伯益。《尚书尧典》也记载了舜任命伯益做“环保部长”的事。
国内有环保学者认为,舜所设的“虞”,是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伯益是最早的“环保部长”。
伯益的确是环保专家,他是治水专家大禹的得力助手,他发明了水井,保证人类饮用水源免受污染;他还是动物保护权威,即《汉书地理志》中所说的 “伯益知禽兽”。
“虞”作为环保机构被保留了下来,在周代,编制更大,分工更细化,有山虞、川衡、林衡、泽虞等四个平行部门,统统归“地官司徒”领导。其中,山虞的地位最高,美国学者埃克霍姆称之是世界上最早的“山林局”。
秦汉时,“虞”被“少府”替代,到三国之后,又恢复了“虞官”。唐、宋、明、清诸时期,朝廷均设有虞衡司。
|| 周代“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
那么,如果违反环保法令怎么办?古代的处罚比现代“环保法”厉害多了。西周周文王的“伐崇令”规定“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如果有人敢不遵从禁令,一律处死,且不得说情赦免。
但“伐崇令”毕竟是战时环保禁令,正常情况下又如何?也严厉,在齐国便是这样。《管子地数》中有这么一说:“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
破坏封山行为是死罪,不得赦免;有违犯禁令的,左脚踏进,砍掉左脚;右脚踏进,砍掉右脚。这比“伐崇令”有过之而无不及。这种为保护环境而剁断肢体的残酷惩罚,其实在殷商时期已出现。
《韩非子内储说》记载:“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把灰烬这类生活垃圾倒在街道上,被发现后将被剁手。后来古人对破坏环保的处罚有所放松,但也不轻饶。如在唐、宋两代,随便烧荒者一旦被抓到,要被“笞五十”;“伐毁树木”的,则以偷盗罪论处。
至于保护水源方面的规定,也很多,如唐宋法律上都有规定“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