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规范开发区设立审批 圈占土地环保不力将面临降级、撤销
点击次数:2019-03-09 10:47:58【打印】【关闭】
3月8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规范开发区设立审批,强化开发区的考核评价导向。其中,对长期圈占土地、低效发展、环境保护出现重大问题的开发区,若整改不力将核减面积或降级、撤销。
《通知》明确,开发区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全省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县(市、区)原则上实行“一县一区”,原则上不再新设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开发区需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者调整区位,由所在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等材料。申请扩区的省级开发区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15万元/年,并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要求。需调区、移区的开发区应在不突破国家和省核定面积的前提下优化四至边界,不可借此变相扩区。
开发区主导产业的变更,也要经过审核批准。其中,省级开发区主导产业变更必须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主导产业变更以不突破当地环境容量,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为前提。已变更主导产业的开发区,原则上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变更,从而引导开发区聚焦主导产业特别是首位产业。
今后,安徽省将进一步完善开发区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动态评估标准,从发展实效、创新驱动、开放水平、集聚能力、生态环保和营商环境等方面综合评估发展成效。完善开发区考核奖励制度,加大项目、资金、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聚集先进生产要素,促进转型升级,带动区域乃至全省高质量发展。
同时,对综合考核评价中处于后5位的开发区,要求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整改方案;连续3年考核处于后5位的开发区,省政府将约谈所在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对长期圈占土地、低效发展、环境保护出现重大问题的开发区,予以警告、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开发区予以核减面积或降级、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