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理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后果严重
点击次数:2019-05-02 12:24:56【打印】【关闭】
位于某工业园的A公司日前收到一份来自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被告知某区环保局向铁路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且铁路法院已经立案受理。A公司负责人一脸茫然:没打官司,怎么就收到法院的文书了呢?原来,在几个月前,A公司因其环境违法行为曾收到某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环保局决定对A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诉讼,也未主动履行该处罚决定,某区环保局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强制执行。行政相对人在收到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置之不理或者部分履行就可以不了了之吗?环保局是如何保障其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执行呢?
【律师说法】
本报采访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邱金儿律师。两位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广东省内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集中管辖广州地区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也就是说,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将先经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再由各区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执行。
邱金儿律师表示,在行政相对人未主动全面履行广州市各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各区环保局将在法定期限内向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相应的处罚决定,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后,将对该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继而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在此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的环保局都会收到来自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两份文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行政裁定书》。各区环保局在收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裁定后,作为被执行人的行政相对人若仍未履行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书的话,通常情况下,各区环保局会在法定期限内向区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各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将实质落实强制执行,即区人民法院将采取我们通常所知道的方法,例如划扣被执行人的账户资金。
因此,行政相对人在收到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诉讼,若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决不能置之不理,否则将可能面临与所处罚款等额的罚金,甚至影响征信导致后续经营寸步难行。